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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藏窨井“吞没”幼童 小区物业承担60%赔偿责任
发布时间:2018/9/22 19:43:32 阅读:46


【案情概览】
3岁孙女溺亡   家长追责物业

钟靳和苏红夫妻有个3岁的女儿叫圆圆。日常,钟靳做生意工作繁忙,圆圆由妈妈和奶奶照看。今年1月的一个周末,奶奶独自带着圆圆到小区楼下的花坛附近玩耍,不久,奶奶因想上厕所短暂离开,将圆圆独自留在原地玩耍。然而,就在奶奶离开的短短几分钟内,圆圆不慎掉入了小区绿化带内的无盖窨井里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 

圆圆的意外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。

  多次调解未果,家长向物业追责。

  圆圆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到位,未及时对小区内无井盖的窨井设置有效护栏警示或进行更换,致使圆圆掉落窨井池中溺水而亡,理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交涉中,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。夫妻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起事故80%的赔偿责任。      

孩子掉落窨井, 监护人、物业公司谁担主责?

  一审法院认为:圆圆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,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;而该物业管理公司对绿植中隐藏的窨井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依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判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20%赔偿责任,共计赔偿27万余元。圆圆父母不服判决,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。

二审中,圆圆父母主张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事故80%主要责任;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,窨井被绿植落叶长期覆盖,公司对此难以察觉,而圆圆家人将其放任独处才导致事故发生,监护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。
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的安保、物业维修等服务,该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未持异议,亦认可涉案窨井用于小区排污,非市政公用设施。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消除窨井存在的安全隐患,导致圆圆跌入窨井溺水死亡。

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尽到管理职责,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同时,圆圆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,本案适用过失相抵原则,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。

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大小,上海一中院改判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事故承担60%赔偿责任,赔付幼童父母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。

【法官释法】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,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负有保养和维修义务,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。本案中,小区内位置偏僻且被树木草地遮盖的窨井,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,但即使难以发现,也并不能免除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并发现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,应该尽到提示义务,树立告示牌,警示业主不要到花坛、树木、草木多的地方玩耍,避免发生意外,可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,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,当这一隐患致使园园溺毙时,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。

【律师点评】
一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物业公司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、维修、养护的义务。物业公司应当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,并进行修缮处理,尽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。即使难以杜绝,也应该尽到提示、防范义务。另外,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,而安全保障、物业设施保障是最根本的义务,若物业公司出现因未进行维修养护导致安全事故发生,属于重大的违约,应该承担主要责任。

二、受害人过错确实是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情形之一,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规定: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”。但其适用需要一个前提: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通常表现为受害人不听劝阻或者无视警示,或者故意、重大过失违反安全要求,并且这些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。本案中,圆圆的奶奶作为监护人,明知放任一个三岁的孩子在户外自行玩耍有巨大的危险性,可能造成人身伤害,但却心怀侥幸,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,但是其内心并不情愿造成如此后果,而且也没有不听劝阻或无视警示的行为,综合来看达不到重大过失的程度。再者,因为奶奶和圆圆本身并不能知晓危险的存在,他们理所当然地相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,所以本案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重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
幼龄儿童缺乏自控能力和规避危险的意识,对儿童安全的“守护”需要建立综合保护机制。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其物业管理的职责,而家长作为监护人亦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,导致悲剧发生。无论何时,家长、公共场所管理者都应该提高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,勿因“一时疏忽”酿大错。

本案例由北京盈科(宁波)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姚志杰律师特约供稿并点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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